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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理工大学建设工程项目全过程审计实施办法

时间:2017/06/07|发布人:|点击:

青理工审计〔20101

2010年412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建设工程的全过程审计,提高建设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山东省教育厅转发〈教育部关于加强规范建设工程项目全过程审计的意见〉的通知》(鲁教财字〔200818号)要求和学校有关制度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学校以财政拨款、自筹资金和需要审计的其他资金投资的所有新建、扩建、改建的基本建设项目和装饰、修缮项目。

第二条 建设工程全过程审计的内容包括对建设项目投资估算、勘察设计概算、施工预算、竣工结算、财务决算等各阶段经济管理活动的检查和评价。

按照重要性和成本效益原则,我校全过程审计也可根据建设工程项目的特点,结合内部实际情况,对建设工程项目的部分阶段或环节进行全过程审计。

第三条 建设工程全过程审计由学校审计处或由审计处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实施。

工程造价咨询机构通过邀请招标等形式,择优选择;审计处负责对受托工程造价咨询机构的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 建设工程全过程审计以促进控制工程造价和规范工程管理为重点,将技术经济审查、审计控制和审计评价相结合,将事前审计、事中审计和事后审计相结合。

第五条 建设工程全过程审计分三个阶段组织实施,在切实执行《青岛理工大学基建、修缮工程项目审计实施办法》的基础上,对审计处的主要职责及审计要求进一步明确如下,相关各部门应加强沟通协调,配合搞好工程审计工作:

(一)准备阶段

1、根据建设管理部门提报的建设项目情况,及时编制审计计划,合理组织审计力量,参与审计活动。

2、审计人员进行概算审计,从源头把关,形成制约机制。必要时审计人员可根据学校安排参与概算编制。

3、认真研究、查核报审的文件和资料,从节约投资,优化方案,规范程序等角度,及时提出阶段性审计意见。

4、依据建设管理部门提报的施工图纸等资料,组织工程量清单编制,并对建设管理部门报审的工程量清单实施审计。

5、依据招标办询价结果、审定的工程量清单及项目概算,提出预算控制价审计意见,报经校长批准并据以确定招标标底。

6、审计人员参与建设工程项目的各项招标、市场考察询价及定价活动,具体执行《青岛理工大学招标管理办法》。

7、实施经济合同审计,具体执行《青岛理工大学经济合同审计实施办法》。

(二)施工阶段

1、对建设工程项目概、预算调整及合同执行情况进行审计。

2、依据学校招标管理办法的规定参与工程物资验收。

3、审计工程变更及现场签证,具体执行《青岛理工大学基本建设管理办法(试行)》《青岛理工大学工程施工签证管理暂行规定》

4、审签建设工程用款计划;审查施工单位工程量月报,并以此作为审定工程进度款的付款依据;参与工程验收。

5、对工程的现场施工管理情况提出阶段性审计意见。

(三)竣工决算阶段

1、审查送审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可靠性,组织力量进行决算审计。

2、出具工程竣工结算审计报告,并作为支付工程价款和审计费用的依据。

3、工程管理部门及财务处应按工程审计报告及时组织财务决算,审计处审计财务决算后出具审计报告,并对建设工程项目概算执行情况及工程投资效益进行评价。

第六条 审计处按照审计程序进行审计监督。对建设工程项目审计发现违反国家及学校规定的财务收支等行为,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进行处理。

第七条 本办法所依据的相关法规或规章制度以其最新规定为准。

第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办法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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