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校区建设办公室用印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新校区建设办公室用印事务,根据《青岛理工大学印章管理规定》,结合部门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新校区建设办公室部门印章由新校区建设办公室综合部负责保管,指定专人负责用印工作。
第二条 用印审批程序:由用印部门经办人填写《青岛理工大学新校区建设办公室用印审批单》,经部门负责人签字,由分管副主任审核签字后,到综合部用印。
第三条 如遇特殊情况无法按照用印审批手续办理的,须由分管副主任通过电话或短信的方式确认同意,可先行用印,事后需及时补全审批手续,并背书说明。
第四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拒绝用印:
(一)正常情况未经规定程序审核或批准权限不当的。
(二)涉及个人的财产、经济、法律纠纷等方面问题的。
(三)非本部门教职员工或与本部门工作、业务无关的。
(四)空白的材料及纸张等。
第五条 印章管理人员用印前,必须检查审批手续是否完备。
第六条 用印要进行登记。盖印要端正、清晰、位置适当。印章名称要与印件落款一致。
第七条 用印留存的材料,应定期整理,归卷备查。
第八条 印章原则上不能携带出办公室使用,特殊情况需外带使用时,须由建设办公室主任审核批准。
第九条 本办法中的《用印审批单》见附件。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新校区建设办公室综合部负责解释。
青岛理工大学新校区建设办公室
2018年1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