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理工审计〔2005〕5号
(2005年10月18日校务会研究通过)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基建、修缮工程施工签证管理,确保工程建设质量,合理控制工程造价,为工程决算审计提供合法的书面证明,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青岛理工大学基建、修缮工程项目审计实施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校基建、修缮工程的施工签证管理。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施工签证是指学校与施工单位按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就施工过程中涉及合同价款之外的责任事件所作的签认证明。
第四条 施工签证是工程结算的重要依据,应严格控制办理施工签证。按本规定不应办理的施工签证,坚决不予办理。
第五条 经学校或学校工程主管部门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和施工图纸及其附件是工程建设施工的指导文件,禁止采用单纯施工签证方式组织施工。
第六条 施工签证单的主要内容:
(一) 工程名称、签证日期、签证连续编号;
(二) 签证事由(隐蔽工程签证时包括隐蔽工程名称);
(三) 施工说明或施工简图、勘察记录;
(四) 签证涉及增加工程造价的计算(此指需要明确造价的项目,列表或列明表达式);
(五) 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学校工程主管部门三方的意见、公章、授权经办人签字和签认日期(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采取全程跟踪审计的情况下还须包括审计处授权经办人意见、签字和签认日期)。
第七条 隐蔽工程是指被其他工序施工所掩盖的事后无法进行测量或验证有困难的分项分部工程。审计处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下,参与全部隐蔽工程签证;施工图预算计价等方式下,暂只参与室内平±0.00以下的隐蔽工程签证。
第八条 隐蔽工程签证,签证各方必须意见一致方为有效,如有争议,可请有关专家或政府职能部门裁定,否则不得进行后续工序施工,工期延误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设计图纸以外且无签证的隐蔽工程,一律不得计入结算。
第九条 隐蔽工程签证的查验时间由学校工程主管部门组织,并及时通知有关部门、人员,上述部门和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
第十条 下列情况不能办理施工签证:
(一) 施工合同、标底价款、施工图纸、设计变更、施工组织设计、工程量清单或施工图预算中已经包含的内容,合同或协议中规定包干支付的有关事项;
(二) 可以通过补充协议、设计变更、调整施工方案或追加工程立项等方式解决的内容;
(三) 与工程没有直接关系的人工、材料、机械使用费;
(四) 属于其他直接费中施工因素增加费范围的内容;
(五) 施工单位虚报工程内容或为创品牌、业绩工程等增加的费用以及为增加利润提出的各种要求;
(六) 发生施工质量事故造成的工程返修、加固、拆除工作;
(七) 施工组织不当造成的停工、窝工等降效损失;
(八) 违规操作或失职造成的停水、停电和安全事故等损失;
(九) 施工单位责任增加的其他费用项目。
第十一条 除隐蔽工程签证外,下列情况可以办理施工签证:
(一) 非正常施工条件下采取的特殊技术措施费用;
(二) 定额直接费中未含但按规定允许计算的有关费用;
(三) 设计变更不增加工程量的材料改、代等所发生的费用;
(四) 工程施工过程中停建、缓建造成的损失;
(五) 不可预见的地下障碍物的拆除与处理费用;
(六) 受学校工程主管部门委托,发生的其他零星工程;
(七) 设计、监理单位和学校工程主管部门原因增加的其他费用项目。
第十二条 办理施工签证应进行技术、经济分析,特别要严格控制造价较高或影响工程质量、进度的施工签证,禁止化整为零单项多次签证。其中确实无法避免必须发生的费用或项目,应当报经学校分管领导组织研究后决定,不允许任何个人随意签认高价施工签证,因此造成学校经济损失的,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三条 委托监理工程,监理工程师要按照委托监理合同和施工合同,对工程质量、进度和造价负责,监督施工签证并签署意见,及时发现、解决施工签证中的问题,确有困难的应当及时向学校工程主管部门驻工地代表反映并取得解决办法,不得延误;学校工程主管部门驻工地代表要积极协调,监督检查工程建设中发生的施工签证,有权更正施工签证中的不合理部分并签署意见。
第十四条 非委托监理工程,学校工程主管部门驻工地代表按照施工合同履行监理工程师职责,对工程建设中发生的施工签证进行监督和签署意见,及时发现、解决施工签证中的问题,确有困难的应当及时向上一级负责人反映并取得解决办法。
第十五条 学校工程主管部门驻工地代表要按专业分工办理施工签证,专业人员不全的应由学校工程主管部门负责人召集相关人员集体研究后会签。施工签证应“一事一签、随作随签”,避免补签。
第十六条 施工签证要求依据充分,责任明确,内容完整,记录真实。文字表述详尽清楚、图示尺寸精确、工程量计算合规无误、材料预算价或市场价标注准确,签证与附件能相互解释,字迹清晰、书写工整、格式规范统一。
第十七条 施工签证作为工程结算依据和技术经济文件应当妥善保管,签证各方签章后各持一份,结算后按档案管理要求归档。工程竣工决算审计要求施工签证随其他结算资料一并报审,办理工程形象进度款时施工签证可以报送复印件。
第十八条 本规定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青建院办字〔2001〕7号印发审计处提交的《青岛建筑工程学院关于基建、修缮工程项目中对隐蔽工程实行签证的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