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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理工大学招标采购管理办法

时间:2017/06/07|发布人:|点击:

青理工财务〔201711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规范学校招标采购工作,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维护学校利益,促进我校各项事业的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教育部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采购,是指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委托、雇用等。

(一)本办法所称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材料、燃料、设备、产品、图书、教材等;

(二)本办法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

(三)本办法所称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采购对象。

第三条 招标采购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

第四条 各类招标采购项目需经财务处核实经费来源后方可实施。

第五条 各部门应加强采购工作的计划性,尽可能压缩采购批次,降低采购成本,不得将招标采购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采购。

第六条 根据招标采购工作的需要,组建项目评标专家小组。评标专家小组由学校财务处、审计处、相关业务部门代表和校内外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及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第七条 学校采购工作严格实行回避制度。在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指提供货物、工程和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有利害关系的,必须回避。供应商认为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其回避。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八条 学校招标委员会是招标采购工作的领导机构。主要职责:

(一)审定学校招标采购的规章制度;

(二)决定学校招标采购中的重大事项。

第九条 招标委员会下设招标管理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财务处。主要职责:

(一)贯彻国家招标采购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拟订学校有关招标采购的规章制度;

(二)受理采购申请,审核采购项目的相关资料;

(三)组织业务管理部门、财务处、审计处及监察室讨论编制招标文件,相关事项达不成一致意见时,报招标委员会确定;

(四)发布招标信息,接受投标报名;

(五)组织业务管理部门、监察室审查供应商资格,确定投标人名单,发售招标文件;

(六)会同监察室确定评标专家小组成员,评标专家小组成员的产生办法:一般招标项目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特殊招标项目可采取直接确定方式;

(七)组织开标、评标、定标;

(八)发出中标、成交通知书;

(九)负责招标采购有关文件资料的整理和存档;

(十)负责组建学校“采购评标专家库”和“供应商信息库”;

(十一)完成招标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条 参与招标采购的业务管理部门主要职责:

(一)组织项目的论证、审批,负责编制标底、技术标书等前期准备工作;

(二)提供招标项目的技术要求或规范、论证报告和预算额度;

(三)负责招标技术释疑;

(四)组织投标人对招标项目进行现场踏勘;

(五)委派一名代表参与开标、评标过程;

(六)负责项目合同的洽谈、签订与履行;

(七)负责项目的实施、管理与验收。

第十一条 监察室主要职责:

(一)监督有关招标采购的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

(二)对学校招标采购活动进行全过程监督检查;

(三)参与供应商资格审查工作;

(四)参与评标专家小组成员选定工作。

第三章 招标采购范围和限额标准

第十二条 学校采购限额达到以下标准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必须实行招标采购。

(一)批量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设备采购项目。

(二)估算价在5万元以上的装修、修缮工程项目以及估算价在20万元以上的基建工程项目。其中后勤处自行组织实施的上述项目按以下程序办理:

1、所需劳务服务由后勤处委托招标管理办公室招标选定入围公司;

2、所需材料由修建动力中心自行采购,主材价格需报送招标管理办公室认定,满足政府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条件的须履行政府采购程序;

3、该类工程项目工程量及结算方式由审计处确定,结算时不计取税金、临时设施费,相关经济合同审计执行审计处有关规定;

(三)批量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图书、教材采购项目;

(四)批量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物资采购项目;

(五)估算价在5万元以上的服务项目。

第十三条 国家及省、市对采购与招标项目适用范围及标准另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第四章 招标采购方式

第十四条 招标采购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采购等方式。

(一)公开招标是指学校或由学校委托政府或社会招标业务代理机构以招标公告方式邀请不特定供应商投标的采购方式;

(二)邀请招标是指学校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供应商参加投标的采购方式;

(三)竞争性谈判是指学校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两家的供应商就采购事宜进行谈判的采购方式;

(四)单一来源采购是指学校向供应商直接购买的采购方式;

(五)询价是指学校选择不少于三家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并对其提供的报价、质量、服务等进行比较后,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第十五条 采购方式由招标管理办公室会同业务管理部门及监察室按以下原则确定。

(一)招标采购项目一般采用公开招标方式;

(二)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一般项目,采用邀请招标方式;

(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

1、招标信息公布后,在规定的时间内无投标人投标,或投标人不足3个;

2、招标项目技术复杂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具体指标要求;

3、招标项目急需实施,公开招标所需时间(约10个工作日)不能满足该项目实施需要,又非单一来源采购的项目。

(四)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采取单一来源采购方式。

1、 共同认定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

2、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或学校无法控制的特殊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

3、为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采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金额百分之十;

4、预先已声明需对原有采购项目进行后续扩充。

(五)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可采用询价方式采购。

第五章 招标采购工作程序

第十六条 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的工作程序。

(一)业务管理部门负责填写招标申请书,拟订招标文件;

(二)招标管理办公室负责组织采购申请人、监察室及相关业务部门参加的项目协调会,讨论确定采购方式、采购项目的技术指标要求、评标原则、方法及其他相关内容;

(三)招标管理办公室在校园网或指定其他媒介上发布采购信息,并接受投标报名;

(四)招标管理办公室组织业务管理部门、监察室、相关业务部门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确定投标人名单;

(五)招标管理办公室发售招标文件后,业务管理部门发放有关图纸、技术资料;

(六)业务管理部门组织投标人踏勘现场,并对招标文件进行答疑;

(七)招标管理办公室会同监察室确定评标专家小组成员;

(八)招标管理办公室组织开标;

(九)由评标专家小组按照评标办法进行评审,确定中标人;

(十)评标结果产生并经公示无异议后,由招标管理办公室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十一)业务管理部门组织合同洽谈。

第十七条 竞争性谈判采购工作程序。

(一)招标管理办公室组织成立谈判小组

谈判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有关专家共三人以上的单数组成,其中专家的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二)谈判小组制定谈判文件

谈判文件应当明确谈判程序、谈判内容、合同草案的条款以及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

(三)确定谈判供应商名单

招标管理办公室会同业务管理部门及监察室确定邀请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名单,并向其提供谈判文件。

(四)谈判

谈判小组分别与供应商谈判。在谈判中,谈判的任何一方不得透露与谈判有关的其他供应商的技术资料、价格和其他信息。谈判文件有实质性变动的,谈判小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

(五)确定成交供应商

谈判结束后,谈判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最后报价,谈判小组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并将结果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未成交的供应商。

(六)后续程序参照第十六条相关条款规定。

第十八条 单一来源采购工作程序

(一)货物和服务类项目的采购程序。由采购申请人写出书面申请,本部门负责人签字批准,经业务管理部门审查,由业务管理部门报招标管理办公室。招标管理办公室会同业务管理部门及监察室讨论决定后组织实施;

(二)工程类项目,由业务管理部门向招标管理办公室提出申请,经招标委员会批准后,招标管理办公室组织实施。

第十九条  询价方式采购工作程序。

(一)业务管理部门提出“询价申请书”,报招标管理办公室;

(二)招标管理办公室会同业务管理部门,从符合相应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三家以上供应商进行询价;

(三)招标管理办公室组织成立询价小组。

成员包括业务管理部门的代表和相关专家,人数为三人以上的单数。

(四)确定中标人。

询价结束后,询价小组当即填写“询价结果报告”,并签字。

(五)后续程序参照第十六条相关条款规定。

第六章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招标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青岛理工大学招标采购管理办法(试行)》(青理工财务〔2014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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