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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黄岛区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时间:2017/06/07|发布人:|点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维护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秩序,有效提高政府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区行政区域内进行的财政资金和国有非财政资金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及实施对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按照分工履行相关职责。区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区交易中心”)负责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组织、服务,加强招标投标过程的统一监督管理,组织维护好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秩序。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区监察部门依法对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监察对象实施监察。

第二章 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

第四条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投资达到以下规模的项目,须通过区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公开招标选择承包商、供应商和服务商:

(一)各类工程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以上的;

(二)重要设备(含工艺生产线)、材料等货物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以上的;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 万元以上的;

(四)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一)、(二)、(三)项规定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

第五条 达到招标规模标准的项目,根据法律法规规定不适宜公开招标,需要采取邀请招标方式选择承包商、供应商和服务商的,招标人需提供充分证明材料或经专家论证后,提交区交易中心审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进行邀请招标:

(一)技术复杂或者有特殊要求,只有少数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

(二)受资源和自然地域环境等条件限制的;

(三)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适宜招标但不宜公开招标的。

第六条 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招标规模标准以下的财政性资金项目,按以下原则办理: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 万元以下的勘察、设计、监理、施工项目,建设单位可以自行采购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 万元以上、招标规模标准以下的设计项目,建设单位从本区建立的《区政府投资工程法定不招标项目施工单位备选库》等相应备选库中直接选取或抽取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 万元以上、招标规模标准以下的勘察、监理、施工项目,建设单位从本区建立的《区政府投资工程法定不招标项目施工单位备选库》等相应备选库中随机抽取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路灯、热力、给水、排水等市政公用应急工程和市政维修养护工程、园林绿化维修养护工程施工,可以自行确定具有相应资质的区属国有企业。无相应备选库的项目,建设单位可以自行确定。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做好上述自行确定事项的备案工作。

达不到招标规模标准的国有非财政资金项目,建设单位可以自行确定具有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单位。

区交易中心应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通过准入方式建立和完善招标规模标准以下的国土、交通、水利等相关行业类的工程服务、施工企业机构备选库。

应公开招标的项目,因特殊情况确需自行确定的,经区政府批准,原则上从相应备选库中随机抽取确定。

第三章 招 标

第七条 招标实行招标人负责制,按照国家和省、市规定需要履行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手续的招标项目,应当先行获得批准方可进行招标。按区提速增效相关规定需先期招标的项目,立项后即可启动勘察、设计、监理的招标、开标;施工图纸设计完成后,即可启动施工招标;取得施工图纸技术审查意见、招标控制价备案后,即可安排施工开标;招标手续完备后,招标人发放中标通知书,区交易中心予以备案。

第八条 招标人应根据有关规定编制招标方案,拟定项目的招标范围、招标组织形式和招标方式,报经区交易中心审核后方可发布。

第九条 区交易中心应加强对招标公告、招标文件的审查,区财政部门、区城建部门应分别加强对财政资金工程招标控制价和国有非财政资金工程招标控制价的审查备案。

第十条 招标人可以依据工程建设项目的不同特点,实行勘察设计一次性总体招标,也可以实行分段或分项招标。鼓励招标人优先实行勘察设计分项招标。设计项目是否带方案招标由招标人自主确定。实行勘察设计一次性总体招标或设计资质要求两个及以上行业资质的项目,原则上应接受联合体投标。

工程施工招标采用施工总承包制度,同一立项或同一规划许可文件内的工程内容原则上需整体招标;单独立项的专业工程,招标人可以单独招标,并应由取得相应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承担。招标人不得要求施工总承包投标人另外具备专业承包、勘察、设计等其他资质。施工、监理招标资质要求两个及以上工程类别的项目,原则上应接受联合体投标。

确需划分标段或分期分批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提出合理理由,报区交易中心审查通过后方可实施。

第十一条 招标人应当在发布招标公告2个工作日前,到区交易中心办理招标备案,并报送下列材料:

(一)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履行审批、核准的基本手续原件和复印件;

(二)拟定的招标方案(必要时附完整设计图纸)、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

(三)招标代理委托合同;

(四)建设工程现场勘察诚信承诺书。

区交易中心在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2 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发现备案材料内容有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提出整改意见。

招标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可以在开标10 日前提供。

第十二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应当在区交易中心指定媒介上发布招标公告。本区招标公告应在中国政府采购与招标网和青岛(西海岸)黄岛新区公共资源交易网上发布。

第十三条 招标人应当在项目招标备案时选择确定资格审查方式,资格审查分为资格后审、资格预审两种方式,原则上应采用资格后审方式。

第十四条 一般通用房建、市政类项目不得采取资格预审方式。同时具备下列两个条件,方可采用资格预审方式:

(一)I 类房屋建筑工程或概算5000 万元以上的单项或单一标段的其他类工程;

(二)经专家评审认定为工程技术特别复杂或者具有特殊专业技术要求的工程。

第十五条 符合资格预审条件、招标人需要进行资格预审的项目,由招标人编制资格预审文件,资格预审文件和资格预审公告应一并发布。资格预审应当按照资格预审文件载明的标准和方法进行。

第十六条 教育、卫生、村居改造等民生类房屋建筑工程施工、监理招标要求的投标企业资质,根据实际需要,经招标人申请,可以提高一个等级,但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施工企业资质等级已经为一级的不得再提高为特级,监理企业资质已经为甲级的不得提高为综合资质。

第十七条 招标人应当与招标代理机构签订书面委托合同。

委托合同中应当如实载明委托招标的范围、期限、招标代理费等内容。招标代理机构必须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期限内办理招标事宜,并遵守本办法有关招标人的规定;未经招标人书面同意,不得将代理的招标事宜转让他人办理。

第十八条招标人和其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格式应统一使用规范文本。

第十九条区交易中心应积极推进公共资源交易电子化平台建设,利用科技手段提升公共资源交易管理、监督和服务水平;要根据实际需要稳妥采用政府投资项目EPC 工程总承包招标模式。

第四章 投 标

第二十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应当重新组织招标:

(一)投标人报名数量不足3家的;

(二)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3家的;

(三)经资格审查,单个招标项目合格投标人不足3 家的;

(四)划分标段的施工、监理项目,每一标段合格投标人数量不足3 家或各标段合格投标人总数少于标段数量3 倍的;

(五)评标委员会经评审,认为所有投标文件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否决所有投标的。

交通、水利等项目,按其行业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两次招标均出现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一)、(二)项情形的,由招标人和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出具项目进场招标情况报告,经区交易中心审查后可不再进行招标。原则上由招标人从已建立的相关备选库中抽取承包商、供应商或服务商;无相应备选库或备选库中无满足条件单位的,由招标人自行确定。

第二十二条 潜在投标人须按招标公告要求在指定网址下载招标文件、施工图纸、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和答疑等文件和资料。

第五章 开标、评标和中标

第二十三条 开标由招标人主持,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的,可由其招标代理机构主持。

第二十四条 开标过程应当记录。开标记录应当如实载明下列内容:

(一)招标项目的名称、规模、范围等基本情况;

(二)开标时间和地点;

(三)参加开标的单位和人员;

(四)投标人的名称及其投标报价;

(五)其他应当记录的内容。

开标记录由主持人、区交易中心监督人员签字确认,并存档备查。

第二十五条 评标主要采用合理标价中标法(或合理范围低价法)和综合评定法两种方法。施工项目Ⅱ类及以下的房屋建筑工程、概算3000万元以下(不含)的市政工程、概算2000万元以下(不含)的单独发包的专业工程,原则上应采用合理标价中标法(或合理范围低价法)。超过以上规模标准,采用综合评定法需具有合理理由。交通、水利等项目评标定标办法,按其行业有关规定执行。

区城建、交通、水利等行业主管部门应建立全区统一的建筑、市政、绿化、交通、水利等市场主体诚信考核体系,对企业税收、诚信、业绩、生产经营情况、履行基本建设程序和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的质量安全、队伍管理、遵守法律法规及有关规章规定等方面进行全面考核,考核结果与招投标、资质监督检查、信用评价、优秀评选高度联动。区商事主体信用体系建设各成员单位要及时公布本行业系统内的市场主体诚信考核情况并及时函告相关主管部门。

第二十六条 招标人和其招标代理机构不得随意更改相关主管部门已经制定的评标定标方法和标准。开标后,招标人和其招标代理机构不得对评标定标方法和标准以及招标项目规模等实质性要件作出更改;擅自更改的,招标投标活动无效,招标人应当赔偿由此给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造成的损失。

第二十七条 开标后,投标人终止或者部分终止投标文件效力的,视为撤销投标文件,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该投标人不得计入投标人数。没收的投标保证金作为对招标人造成损失的补偿,造成的损失数额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招标人可依法追偿。

未对招标人造成损失的,直接没收投标保证金上缴国库。

第二十八条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评标专家原则上应从评标专家库内以随机抽取方式确定。区交易中心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确定方式、评标专家的抽取和评标活动进行监督。

第二十九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定标方法和标准,以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客观、公正地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

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的评标定标方法和标准,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

第三十条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提出书面评标报告。评标报告应当包括投标情况、废标处理和否决投标情况、合格的投标情况、评审方法和标准、评审报价或者评分比较、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及其排列顺序、需要澄清或者说明的其他情况等。

评标报告应当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对评标结果有不同意见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以书面形式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评标报告应当注明该不同意见。评标委员会成员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又不书面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标结果。

第三十一条 招标人应当向评标委员会提供评标所必需的信息,但不得明示或暗示其倾向或排斥特定投标人。评标委员会成员和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第三十二条 确定中标候选人后,招标人应当在指定媒介和场所发布中标候选人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以书面形式实名向招标人提出;招标人对受理的异议应在3日内做出书面答复,并书面告知区交易中心。招标人对异议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存在违法事实的,责令重新组织招标。

第三十三条 招标人已确定中标候选人,且中标公示期满,无异议、无投诉的,区交易中心应将投标保证金全额退还至未中标的投标人。招标人和中标人签订书面合同后5日内由中标人持相关材料到区交易中心办理退还投标保证金手续。

第三十四条 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评标委员会成员以及其他相关人员应当对招标过程中获知的投标人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予以严格保密。未经投标人同意,招标人不得将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以及图纸等资料提供给他人。

第六章 合同签订

第三十五条 竣工决算方式、付款方式、变更追加和合同的标的、价款、质量、履行期限等应作为招标文件的主要合同条款规定。

招标文件中有关付款方式、付款比例应遵照本区相关规定。

第三十六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在投标有限期内并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订立书面合同,合同的主要条款应当与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一致。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合同备案工作由行业主管部门和区交易中心共同负责。其中,经招标项目办理合同备案时,应由招标人首先将全部书面合同文本送由区交易中心对合同文本与招投标文件的一致性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招标人持全部合同文本、中标通知书、中标的商务标书及招标文件等资料送行业主管部门进行备案。没有进行招标的项目,直接向行业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七条 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

中标人按照合同约定或者经招标人同意,可以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完成。接受分包的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并不得再次分包。

中标人应当就分包项目向招标人负责,接受分包的人就分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十八条 招标人及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标后监管。招标人对合同履行负有主体责任,行业主管部门对合同履行实施行业监管,区交易中心配合合同履行过程中违规行为的处理。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九条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应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投诉。投诉处理工作,由区交易中心调查处理,行业主管部门协助调查,并将查处结果及时告知投诉人。

第四十条 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区交易中心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或者查处招标投标违法行为时,可以询问有关当事人和其他相关人员,并有权查阅、复制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文件、资料。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配合,如实提供相关资料。

第四十一条 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区交易中心应当对实施监督或者查处招标投标违法行为中获知的技术秘密、商业秘密以及相关当事人的情况,予以严格保密。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进行招标,贷款方、资金提供方对招标投标的条件和程序有特殊规定的,可以适用其规定,但不得违背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由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6 10 1 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8 930日。管委区政府《关于印发黄岛区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青西新管发〔201412号)同时废止。本区有关招标投标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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